关键词: 招教考试
双鸭山市2023年度“市委书记进校园”引才活动市直属学校教师招聘(笔试)将于2023年9月24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平稳实施,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考试时间
日期 | 时间 | 学科 | 时长 | 入场时间 |
9月24日 | 9:00—10:30 | 招聘教师笔试 | 90分钟 | 8:30 |
考试地点:双鸭山市实验学校
考 场:初中部教学楼二楼八年一班
座 位 号:考试当天在考场门口公布的考生对照表中查询本人座位
考 号:在考生本人桌贴上查询本人考号
考试证件要求: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
准备考试用具: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及各类智能电子设备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入场要求: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准时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时需将手机关机、关闹铃放入本考场门口手机袋对应的座位号内,并将其它非规定的物品放在“物品置放处”。考生应自觉配合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
诚信考试提示
考生应在考前认真阅读和熟知《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摘要)内容
遵守考试时间: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距离考试结束30分钟,考生才可交卷,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行续考。
诚信守纪考试:考生应严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试题、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考场实行监控及录像,监控视频和录像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
违纪作弊严惩:招聘教师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法律法规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请广大考生严格遵守有关考试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考试违法行为。
考 场 规 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三、考场配置电子挂钟,考生不准佩戴手表
四、考生入场,除2B 铅笔、书写黑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入场后,听从监考教师按排对号入座,将“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期间,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七、开考15 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 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考生在试卷上作答,将答案答到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 作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 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摘 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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